2020.08.07   s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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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青年离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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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皖北Y村为个案,揭示了个体化进程下农村青年离婚的形成机制。研究发现,个体化进程中,个体掌握了婚姻的决策权,个体的情感体验成为婚姻存续的重要影响因素。在婚姻挤压的结构条件下,男性的“闪婚”策略,女性的离婚“要挟”策略使得婚姻潜藏着风险,离婚推力强化。在离婚的“去污名化”过程中,离婚的内在观念约束弱化,与此同时,外在舆论压力减弱,离婚拉力弱化。离婚的推力强化,而离婚的拉力弱化构成个体化进程中农村青年离婚的形成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农村的婚姻家庭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迁[1],农村的离婚比率呈现出逐渐上升的趋势,在2005~2015这一时段,20~59岁的农村人口每千名有配偶者离婚人数由9.42人提升为21.26人,在25~39岁这一年龄段对应的上升更为迅速,这可能引发犯罪率提升、留守儿童等相关的社会问题[2]。

农村离婚现象成为急需面对的一项研究课题,引发了众多学者的关注。总体而言,既有关于离婚现象的解释共有四种视角:外出务工影响论、文化伦理约束弱化论、女性权力提升论和人口性别比失衡论。

外出务工影响论认为农村劳动力的外出流动带来了农村离婚率的提升。有学者指出流动人口的增加是农村离婚率提升的重要原因[3]。另有学者将人口流动对离婚率的影响进一步细化,彭小辉等指出人口流出相对于人口流入对离婚率的影响更为显化[4]。莫玮俏等则指出夫妻单方流动或者共同流动都提升了离婚概率[5]。

文化伦理约束弱化论指出文化规范约束弱化,个体权利意识增强构成离婚的重要诱因。有学者指出乡土社会的公共文化对个体婚姻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随着流动的增加,公共文化约束力日渐弱化引发离婚率的提升[6]。另有学者认为乡土社会结构和行动者的婚恋观念已发生转变,传统伦理约束弱化与个体权利意识崛起成为离婚的重要影响机制[7][8]。

女性权力提升论将女性权力地位的提升视为离婚的重要原因。有学者认为妇女当家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家庭样态[9],农村妇女掌握了离婚的主导权,离婚不再是妇女弱势地位的标识,而是女性在婚姻市场中主导权的表征[10]。女性出现“抛夫弃子”与传统婚姻伦理观念的变化,以及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注重个人生活体验的提升有着很大的关联[11]。

人口性别比失衡论认为如果女性拥有更大的讨价还价能力则会倾向于维持婚姻的稳定,离婚的可能性较低[12]。但有学者指出该理论与中国现实不符,即女性在婚姻市场中的稀缺使其拥有较大的讨价还价能力,但这并未维持婚姻的稳定,反而加速了婚姻的解体。原因在于传统的男尊女卑婚姻观念的驱使,一旦男权的延续超过女性的容忍范围便可能引发离婚[13]。

上述研究为本文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但既有研究较少从个体化的角度洞悉离婚现象。中国社会正在经历“个体化”进程,个体的情感、欲望、能动性诉求在家庭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提升,个体的情感体验和利益诉求成为行为实践考量的核心指向[14]。

可以看出,个体化进程与离婚的出现有着紧密的关联,而从这一视角开展研究有助于扩展离婚现象的解释边界。为此,本文从个体化视角切入对农村青年的离婚现象进行检视,将外出务工作为重要的时间分割点,从纵向历时的向度展开分析,对日渐崛起的个体诉求、个体的“行动策略”与离婚的关联进行观照[15],并将农村青年的离婚现象置于婚姻挤压和“离婚去污名化”的结构情境条件下进行考察,呈现这些结构条件对个体离婚行为的作用机制,并检视其现实影响,以期深化对农村青年离婚现象的解释和理解。

本文使用的资料主要来源于笔者2018年7~8月在皖北Y村的实地调查。深度访谈是获取资料的主要方式,访谈对象包括离婚的当事人、当事人父母及普通村民。

Y村为典型的皖北平原农村,外出务工前,当地较为封闭,观念较为传统,在此期间并未出现一例离婚家庭。2000年以后当地逐渐形成外出务工潮,伴随外出务工而来的是青年离婚现象的出现,在一个具有100多户家庭的村庄,到目前为止共有9例离婚家庭。2010年当地出现第1例离婚家庭,随着时间的推移,离婚家庭逐渐增加,2016年当年离婚的案例数目就达到3个。外出务工构成一个重要的生活事件[16]。

二、个体化:子代自我诉求的崛起与婚姻自决

农村青年离婚现象的出现与“个体化”进程有着紧密的关联[17]。在个体化进程中,个体日渐崛起,个体的情感体验和诉求成为婚姻家庭存续的重要影响因素,如果缺乏相应的情感基础,则可能引发婚姻家庭的解体。伴随个体自我诉求的逐渐崛起,婚姻的自决权逐渐由子代掌控,亲代的权力弱化,以家庭稳定为取向的亲代对子代的离婚有心无力。

在传统社会中,配偶的选择并非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和情感体验,而是由他们的家长代理[18],婚姻是两个家庭的结合,子女婚姻的稳定是当事人父母及双方家庭成员的一致取向。外出务工前,这种情形在当地一直延续,而外出务工后,随着个体化进程的推进,婚姻的自决权逐渐由当事人基于情感体验和自身诉求来把握,亲代的权力式微,已不能成为离婚的有效阻滞因素。

外出务工前,父权的力量依然强大,子代婚姻对象的选择由亲代决断,子代的婚姻稳定构成其主要的取向。在此语境下,子代缺乏婚姻的自主权和离婚的自决权,一般由父母张罗婚事,经媒人介绍见面,选定对象之后,他们就等待着双方家长商定的婚期完婚。婚后亲代依然对子代的婚姻家庭具有较大的干涉权,子代婚姻的稳定是以家庭整体利益为取向的亲代的重要目标。

当地有一个20世纪80年代中期结婚的男性青年,结婚前共见了两个对象,其对第二个女孩较为满意,感觉双方有共同语言,而其父亲认为第一个女孩更适合做老婆。虽然男青年开始时对父亲的决定有所不满,但在父亲的压力下,最终还是与第一个女孩结了婚,男青年婚后与妻子闹过不少家庭矛盾,并因此不想跟妻子过下去了,但父亲知道后就拿着皮鞭把那个男青年打了一顿,此后,两个人又生活在了一起,并育有1子3女。

如当地村民MY所言,“那时候找对象,老的(父母)觉得谁好就选谁了,都是老的当家。那时候都这样,说好对象了,就等着结婚了,年轻人很少有说话的份,结了婚就一起过日子,离婚的事很少,要是离婚就是老的这关也过不去”。

外出务工前,子代在经济和意识上并未取得独立[19],子代的婚姻决策权和自我诉求取向的表达处于被压抑的状态。因此,在父权秩序下,子代的个体需求被占据权力中心的亲代整合到以家庭整体为指向的目标之中。

外出务工后,当地青年男女在经济上更为独立,在大城市的务工经历使其自我意识日渐强化,婚姻的决策权逐渐掌握到自己手里,而亲代的权力则日渐式微。

以婆媳关系为例可以看出这种代际权力关系的变化,当地村民LDJ在村里给大儿子带孩子,二儿子家住在县城,二儿子在外务工,二儿媳不上班自己在家带孩子,小孩放暑假后,她就带着孩子到老家过了一个月。二儿媳回家后,家务一点不做。婆婆天天做饭、洗衣、刷碗、带孩子,她却一天到晚看手机、睡觉。虽然这样她还是抱怨自己累,婆婆听了这话心里非常生气,但是不敢让儿媳知道,害怕儿媳知道后要离婚,只能自己躲在外面哭。

正如LDJ所言,“现在都是小孩当家,老的不当家了,她说不愿意(离婚)就不愿意(离婚)了,年轻人闹离婚,你老的说了根本没有用,这不像以前了,现在老的让好好过日子,年轻人根本就不听”。

外出务工后,伴随“个体化”进程的推进[20],个体诉求和情感体验被给予了重要的位置。个体自我的诉求和情感体验成为影响婚恋进程的重要力量[21]。

如当地的一个离婚案例,男女双方2016年1月离的婚,双方“合不来”是离婚的重要原因。两人原先一起在外地打工,女方嫌男方不会关心人,跟男方闹了不少矛盾。后来男方想辞掉厂里的工作,回老家开一个拉面馆,这个决定女方并不同意,并说如果做生意赔了就离婚,男方执意回到老家开起了拉面馆。男方本想着分开一段时间缓解一下两人的关系,但做生意并不顺利,赔了2万多块钱。男方父母虽不愿让儿子离婚,其间男方自己也曾反悔,想找女方复合,但女方还是执意离了婚。女方离婚后没多长时间就经人说媒嫁给了镇上的一名医生,而男方至今未婚。

做生意赔钱只是双方离婚的导火索,当事人个体的体验和诉求的凸显构成一个重要的原因,如案例中的女方SZ所言,“他这个人不知道关心人,不懂生活(浪漫),有一回,我过生日,他也没想着给我准备礼物、生日蛋糕啥的。不要说惊喜了,居然还忘了我的生日,我跟他生气,他说要带我去吃肯德基,说那个又实惠又好吃,那不是哄小孩嘛!他这个人不懂一点生活(浪漫),不在乎我”。

两人在生活中“合不来”成为离婚的一个重要原因,男方WD对女方也颇多怨言,“她嫌我没房、没车,挣得少,天天唠唠叨叨,能烦死人,她管我管得严得很,还不知道疼人,钱都是她管着,不让我跟厂里的朋友一起玩,我连个朋友都没有?!俺爸、俺妈也劝过,不叫我离婚,让俺俩好好过日子,但俺俩合不来,她说离我就离了”。

在个体化进程中,子代在代际权力中日益居于核心位置,逐渐掌握婚姻的决策权,个体的诉求和情感体验成为影响婚姻存续的重要因素。

“合不合得来”是一个重要的情感体验,构成婚姻存续与否的重要考量标准。随着亲代权威的日益式微,以家庭稳定为取向的亲代对子代婚姻家庭的影响日益弱化,子代在代际关系中权力的增强使得个体的情感体验与家庭稳定相比具有优先性。注重情感体验的男女双方感觉对方不合适时就可能出现离婚现象[22]。

三、婚姻挤压下个体能动的婚姻策略与离婚风险

婚姻策略是行动者在婚姻场域中为了获取最大化利益诉求的实践[23]。在个体化进程中,个体能动性和自主性日渐崛起的男女当事人,为了在婚姻市场中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会选择于己有利的策略。在婚姻挤压情境下[24],男性为了在激烈的择偶竞争中胜出采取“闪婚”策略。而在婚姻市场中占有优势的女性为了延续其在婚后家庭中的优势地位,采取“要挟”策略。男女当事人能动的婚姻策略却使得婚姻潜藏着风险。

1. 男性的“闪婚”策略与婚姻风险

男多女少的现实致使男性青年面临着激烈的择偶竞争压力。婚姻市场中不利的结构性位置使得他们采取利益最大化的“闪婚”策略[25]。为了在竞争中占取先机,他们与女性见面后,在女性没有反对意见的情况下,经由媒人迅速与其订婚,以此将其他竞争者排除在外,但这种婚姻策略可能蕴藏着婚姻风险。

当地男性青年面临着择偶困境,村里有近20个适婚男性青年,年纪都在23岁上下,近几年却没有一个成功结婚的男性。当地青年一般19岁左右就已进入适婚年龄,23岁已经属于“晚婚”年龄。虽然这些男性青年及其父母都为结婚的事情着急,但他们却因找不到对象而被迫处于单身状态。为此,有些家庭甚至不惜给出高价彩礼以便给儿子找到一个合适的对象,但这种方式并没有解决男性青年结婚难的问题。

当地有一户家庭仅有一个儿子,户主就对外说,“谁要是能给我儿子说成对象,别说30万,就是50万尽管说就好了”。但直到现在他儿子还没有说上对象。如村民MY所言,“人家就一个男孩,他不在乎这两个钱,他就是没有钱,他去借也得给他儿说(对象),婚姻大事解决了,想还欠账他还能还不上嘛。钱是人挣的,自己苦苦能挣过来,儿媳妇谁不想说一个呢?关键是说不上”。

男性择偶困境的出现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当地男孩偏好的生育文化及女性择偶梯度有关。计划生育使得生育受到限制,而当地有着较强男孩偏好的生育文化,男孩被视为传宗接待的后继者,这两者的合力使得人为的性别选择成为一种较为常见的行为,引发了性别失衡。

如村民DJ所言,“计划生育那几年正紧,不叫多生,一检查是女孩就打掉,是男孩就留着,周边庄早几年都是这样。现在女孩少,像俺庄,十八九岁的小女孩,基本上都没有”。此外,由于择偶梯度的存在,女性在择偶过程中优先选择优质的对象,大多数女孩都想嫁到城镇,这种择偶倾向使得婚姻挤压情境下底层男性间的竞争更为激烈。“现在庄里有几个小丫头呢,都往城(镇)里说,家里有办法的都向城里说,谁想搁家来(村里)啊?现在(男的)不好说(对象),女的少,现在女孩(要求的)条件都高。女孩(条件)越好,她攀得越高。”(村民HMJ)

当地的婚俗程序与传统社会相比并没有发生大的调整,结婚媒介依然大都依靠媒人,但选取对象的权力已由当事人自己掌控。一般而言,男女见面彼此钟意后,在短期内就会完婚,可以称之为“闪婚”。其与“媒妁之言,父母之命”不同,这种“媒妁之言,自主决定”的“闪婚”形态兼具传统婚俗程序和现代自主选择婚姻对象的特质。这种婚姻形态在当地外出务工风潮后慢慢得以形成,在其初期男女当事人彼此钟意后,会有半年左右的交流时间,主要依靠电话进行沟通,而后在双方家庭商定的日子举办正式的婚礼。

这种婚姻形态在男性日渐激烈的择偶竞争下发生了变化,男女双方彼此了解的时间缩短,成婚的速度迅速提升,这种迅速成婚的方式构成当地男性青年实现婚配的一种策略选择。当地男性青年及其父母存在着一种普遍的择偶焦虑,为了在激烈的择偶竞争中获胜,男性青年群体有意加快了成婚速度,甚至出现男女双方见面后几天时间内定亲的现象。

如村民XX所言,“以前男女双方见面,感觉不错,他们就留下手机号,两个人聊,觉得合适,就过压件。现在(男方)都怕(女方)不愿意,哪有过多长时间的?!一使劲(至多)10天,8天,也有5天,6天(男方)就催着过压件了,恐怕小女孩不愿意,就急急忙忙地过了,过完压件就算订婚了”。

在择偶高度竞争的情境下,有了合适的对象,男性会竭力把握机会,快速与女孩订立婚约。但这使得男女双方交往沟通的时间进一步压缩,情感基础并不坚实。虽然“闪婚”可能潜藏着婚姻风险,但见面几天之后就订立婚约的情形,依然成为当下男性择偶的一种惯常策略。

如村民XG所说,“现在找个对象多难啊,都说不着(对象),女孩太少了,要是碰到一个合适的,那谁不抢啊,人家只要对你没有啥不满意的意见,这边就得赶紧叫媒人过压件,赶紧把婚订了,就是多拿彩礼也得订,先抢到手了再说,要不然过了这村就没这个店了,后悔都来不及了”。

策略构成实践的重要原则,并非行动者凭空创造而由生活其间的物质环境塑造而成[26],男性青年群体在婚姻挤压情境下采取的“闪婚”策略,使其能够将其他婚姻竞争者排除在外,这是他们应对择偶困境的一种策略选择。

婚前彼此了解程度深,感情基础好的男女双方,在婚后的家庭生活中更容易调适彼此的关系,有利于强化婚姻的稳定性[27]。但对处于激烈择偶竞争中的男方而言,“闪婚”成为占得先机的策略选择,短期来看可以将其他竞争者排除在外,但长远而言,在情感和自我体验日渐成为婚姻家庭存续重要前设的情境下,男女双方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沟通可能潜藏着婚姻风险,并可能导致婚姻解体。

2. 女性的离婚“要挟”策略与美好生活

婚姻挤压致使女性在婚姻市场中占据较为有利的结构位置,具有较大的婚姻“要价权”[28],婚前其凭借“要价权”可向男方索要高额彩礼,婚后则可将“要价权”转化为离婚的“要挟权”,借此获得较高的家庭地位和较好的生活条件。离婚率会因配偶替代机会而提升[29],男多女少的婚姻市场致使女性的配偶替代机会增大,进而提升了离婚的风险。在女性的婚姻替代机会较大,成本较低的情境下,如果女性所要求的生活男方或其家庭不能满足,则可能选择离婚以实现自身的诉求。

女性在婚姻市场中占有优势地位,其具有较强的婚姻“要价权”,Y村的彩礼价格和婚姻花费日渐高涨。当地男性现在娶一个媳妇的平均花费在65万左右,其中彩礼的价格30万左右,私家车10万左右,盖房子20万左右,到女方家走动的礼物及其他婚姻花费5万左右。

2018年当地有一个女孩嫁到了隔壁村子,除房子、车子之外向男方要了28万的现金彩礼。此外,按照习俗男方还要到女方家去三趟:要年脉、送彩礼、过压件。每一次去女方家带去的礼物都得用农用车才能装下,而每一次礼物的花费在1万左右,三次花费在3万左右。在当地的婚姻市场中,女方索要的彩礼就高不就低,如村民LDJ所言,“有人(男方)给那么些钱(彩礼),后边(男方)跟着就得给那么些钱(彩礼),这都不需要女方开口都得给那么些,彩礼就得这样随,媒人都知道这个价格,要是有人(女方)要的彩礼价格涨上来了,后面彩礼就这样跟着走”。在男性择偶存在激烈竞争的情境下,为了完成婚姻大事,男方家庭都会竭力满足女方的要求。

如当地村民所言,“女方要了彩礼,男方不论(要了)多少都愿意给,要不就说不上媳妇”。女性的“要价权”在婚后适时转变成了一种离婚的“要挟权”,并以此获得较高的家庭地位。如当地青年女性MJ所言,“结了婚,又不是判了死刑,就要跟他过一辈子,不能因为结婚了就委屈自己了,要是家里男的对我不好,婆婆对我不好,我就拿离婚吓唬他(们),那他(们)就都让着我。男的离了婚不好找(对象),女的离了婚那可是好找(对象)得很。在俺这边女的离了婚再找(对象)的人多的是”。

通过这种离婚“要挟”策略青年女性婚后在小家庭中具有较大的话语权,这一优势的家庭地位获得了亲代话语的印证。如身为婆婆的村民LDJ所言,“现在咱这(年轻女)人就是这样,好不好就说要离婚,别管是跟她对象(丈夫)吵吧,别管是跟你老婆婆、老公公吵吧。她就说要离婚,不过了,你就得怕她。她再说你,再逞(脸),你就得忍,啥都得由着她”。

此外,离婚“要挟”策略也被作为提升女性生活条件的一种选择,如果其要求不能得到满足则可能选择离婚。当地有一对年轻夫妻,婚后没多久就有了孩子,女方像村里其他结婚后的女性一样,向公婆提出要10万给孩子在县城买房的要求。10万块钱对年迈的公婆而言是一个不小的负担,为此,婆媳闹起了矛盾,媳妇回了娘家,其间公婆请过几个和事佬从中说和,但都没有成功,不给钱女方坚决不回家。

在此事之前,这个年轻的媳妇也以离婚“要挟”策略与丈夫和公婆产生过摩擦,每次都以丈夫和公婆的退让告终,但这次闹得比往常都大,公婆却并未像往常一样退让。公婆当时没有那么多钱,即使有钱也不想给儿媳,因为他们怕把钱给了儿媳,她后面又要钱生事。后来,令公婆没想到的是,女方坚决提出了离婚,并于2017年办理了离婚手续。

几个月后,女方就嫁给了隔壁镇上的一名男性,男方在镇上有一间门面,有房、有车,女方向男方要了20万的彩礼,男方对待女方像第一次出嫁一样,带着彩礼、礼物到女方家去了几趟,最终完婚。女方生活条件比之前靠前夫外出务工要好得多。按照当地人的说法,“她找了个有钱的,她可享了福了”。在当地离婚较为普遍,提出离婚以女方居多,并且离婚的原因大都是男方、公婆的表现或现有生活并不符合其预期。如上述案例中由于公婆并未满足儿媳的要求导致其最终选择了离婚,再婚后过上了较先前优裕的生活。

在当地婚姻市场中,男性青年择偶竞争异常激烈而女性青年则不愁嫁,即便是二婚的女性也是“香饽饽,这边离婚那边就有人上门说媒”。

女性在当地婚姻市场中具有较强的婚姻“要价权”,而男性在给出高价彩礼并完婚之后,多数家庭都已负债,离婚再娶对他们来说是一件难事。在这种男多女少的婚姻市场中,女性具有优势地位,因而将男方最为畏惧的离婚作为争取自己利益的策略加以运用。在当事人再婚的机会多,并且具有较强的配偶替代意识的情境下,与现有配偶分手的可能性会更大[30]。特别是在个体化进程中,个体的情感体验和诉求得以凸显,而在双方缺乏沟通了解和情感基础的“闪婚”框架下,在生活的预期和现实的诉求不能得到满足时,选择离婚并再婚以追求自己想要的生活构成女性的一种策略选择。

四、离婚的“去污名化”与离婚约束力弱化

婚姻挤压这一结构条件,使得个体化进程中的当事人在婚姻中的能动性和自主性得以进一步彰显,致使婚姻潜藏风险,导致离婚推力增强。离婚的“去污名化”这一结构条件则使得离婚拉力弱化。伴随离婚的“去污名化”进程,以稳定为取向的家庭观念日渐被个体诉求优先的取向所替代,离婚的内在观念约束弱化。与此同时,离婚面临的外在舆论压力弱化,离婚不再构成令人蒙羞的丑事,逐渐成为个体化的私事。

在离婚“去污名化”的结构条件下,离婚的约束力弱化,个体能动性和自主性得以凸显的婚姻策略,如男性的“闪婚”策略和女性的离婚“要挟”策略潜藏的婚姻风险被释放出来。

费孝通指出,“旧式婚姻因为承认夫妇的关系是痛苦的所以要设法克服,所以肯下功夫,现代婚姻开头是一见倾心,接着是如胶似漆,一到结了婚,碰着真正的现实的实验,发现了婚姻的痛苦,心理上既无准备,感情又好像受了欺骗,结果反而不在力求和洽上用功夫了,这是新不如旧的地方”[31]。

这对我们认识农村青年的婚姻家庭观念深具启示意义,与注重个体体验的婚姻家庭观念不同,这一注重和洽性的婚姻经营具有家庭整体取向。过日子需要在家庭框架内进行,日子要过得好需要家庭成员的共同经营,在这种经营家庭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矛盾。

如村民DJZ所说,“以前的时候,夫妻两个都打得跟啥样,那两个人搁一起照样过。农村过日子,谁家能不生气,打架,吵架,过一会儿就好了。现在,你可敢打?以前都打得跟啥样,也没有几个离婚的,那个时候,离婚的少,庄里(夫妻)打架,吵架的都太正常了,那个时候都说,不打不闹不是一家人呢”。

外出务工前,这种家庭矛盾在当事人看来是“再正常不过的了”。这种“不闹不是一家人”的观念与费孝通所言的,对旧式婚姻关系的预设是苦的有着较大的相似性,在这种家庭观念之下,夫妻在日常生活过程中出现矛盾冲突时已经有了相应的心理准备,家庭整体的取向致使个体的体验被压抑,磕碰被视为夫妻家庭生活的常事,矛盾冲突之后,生活又将复归常态。这种婚姻家庭观念为婚姻的稳定奠定了基础,其以家庭的延续和婚姻稳定为取向,在双方的共同经营和磨合下达至一种稳定的样态。

此外,在较为保守的婚姻文化下,村庄共同体中的舆论会形成强大的压力,离婚是“丢人的丑事”,这种婚姻文化规范对离婚也构成一种外在约制。如村民MY所言,“那时候觉得离婚多丢人啊,一听说谁离婚了就觉得是见不得人的事,就觉得这个人吧不咋样,跟不是正经人似的,那时候庄上就没听说过谁离婚,打打闹闹一辈子也没有离婚的,两个人就凑合着过来了”。在传统家庭本位和文化习俗约制之下,农村离婚现象较少发生[32]。

但当下年轻人的家庭观念已发生变迁,传统的以家庭整体利益和稳定为取向的观念日渐式微,约束力弱化。随着子代逐渐掌握家庭决策权,个体体验及诉求的表达相对于婚姻家庭的维续具有优先性,成为婚姻家庭能否维续的重要前提。婚姻被设想成甜的,个体的情感体验被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依据,独立、隐私、自主被作为一种新的家庭理想[33],日渐取代以家庭整体利益为取向的家庭观念。

在此情境下,一旦遇到费孝通所说的“现实的实验”,则可能出现离婚问题,特别是在当地既有的“闪婚”形态下,青年男女掌握了婚姻自决权却缺乏充分了解彼此的机会和深厚的情感基础,由此,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容易产生矛盾增加了离婚的风险,他们觉得“合不来”或者个体的情感体验不佳时就可能离婚。如上述案例中,女方感觉男方“不知道关心人”“不懂生活”,整体情感体验不佳,最终由于男方生意失败这一导火索而选择了离婚。当下个体的情感体验和诉求与传统家庭稳定的趋向相比,具有了优先性,家庭观念对离婚的约束弱化。

传统社会离婚有着一定的“污名化”表征[34],但伴随着外出务工,青年男女的观念日益现代,流动经历使得传统社会文化规范的约束力弱化[35]。外在的婚姻文化日渐包容,离婚逐渐经历“去污名化”的过程,其不再构成一件令人蒙羞的“丑事”,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离婚的阻力[36]。

离婚的“去污名化”使得农村青年面临的外在舆论压力弱化,离婚成为当事人个体自决的私事。包容性较强的婚姻文化使得离婚当事人再婚的现象也较为常见,特别是在男性婚姻挤压情境下,女性的再婚现象更为频繁。按照当地村民的说法,女方一旦离婚,立马就有媒人上门说媒。离婚可以成为女性过上满意生活的一种选择,如上述案例中离婚的两名女性,离婚后一个嫁给了镇上有房有车的男性,另一个嫁给了镇上的一名医生。在男女双方缺乏沟通和情感基础的“闪婚”模式下,离婚为女性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离婚的“去污名化”为再婚塑造了可能空间。

当下外在的婚姻观念对个体婚姻行为的约束力弱化,按照当地父母的讲法就是“不讲究那些了”。如村民DJZ所言,“以前的时候,都‘迷信’也就凑合着过了。现在(年轻人)都是想咋着咋着,不管那些了。‘迷信’就是讲究一点,离婚恐怕人家外边说,怕人家笑话,能忍过去就算了。现在是不怕人家说,不怕人家笑的,说离就离了,就跟吃家常便饭的呢”。

随着外出务工和个体化进程而来的是青年人婚姻观念的日益开放和现代,婚姻文化也日益包容,其对个体婚姻的约束力日渐弱化,离婚成为个体表达情感体验的私事,且不会因此面临强大的外在舆论压力,而男女当事人具有较为开放的婚姻观念则会提升离婚的可能[37]。如当地村民RN所言,“以前说离婚都觉得孬,不好意思,就跟不能见人的呢,现在(年轻人)谁想离谁离,觉得不关人家的事,没人在意人家咋想的”。

传统的婚姻观念以家庭整体利益为指向,总体上对婚姻持有一种忍的理念以维持家庭的存续,当下则更多地从个体自身出发,合则来,不合则去[38]。在个体化进程中被传统“凑合着过”的家庭观念所遮蔽的个人情感体验和诉求凸显出来,并成为婚姻存续的重要影响因素,家庭观念对离婚的约束弱化。同时,婚姻文化更为包容,婚姻观念日益开放,离婚、再婚成为一件平常的个人私事,面临的舆论压力减小。在离婚“去污名化”条件下,家庭整体观念和婚姻文化的约制力日渐弱化,增加了离婚的可能。

五、结论与讨论

个体化进程对农村青年离婚现象的影响构成一个亟待关注的问题,本研究着重探讨个体化进程与农村青年离婚之间的逻辑关联。也即回答,在个体化进程中,个体日渐崛起,个体的情感体验和诉求不断凸显对农村青年离婚会产生何种影响的问题。个体化进程与婚姻家庭的变迁有着紧密的关联,但既有文献从个体化角度切入对离婚现象进行探讨的研究较少。为此,本文以Y村为个案,从个体化角度切入,将外出务工作为重要的时间分割点,从纵向历时的向度展开分析,检视个体化进程对离婚的影响,呈现离婚得以运作的结构条件,并检视其现实影响。

研究发现,个体化进程中个体掌握了婚姻的自决权,个体的情感体验和诉求得以凸显,情感体验成为婚姻选择和存续的重要影响因素,如果当事人情感体验不佳则可能选择离婚。婚姻挤压和离婚的“去污名化”构成个体化进程中离婚出现的结构条件,婚姻挤压使得当事人婚姻实践的能动性和自主性得以凸显,虽然男方的“闪婚”策略可以使其在激烈的择偶竞争中胜出,但减少了男女双方之间的沟通和情感关联。女方的离婚“要挟”策略使其可以维持婚后优势的家庭地位,却致使婚姻潜藏着风险。

如果女性在婚姻生活中情感和生活体验不佳,离婚将成为其追求美好生活的选择。婚姻挤压构成一种离婚推力。此外,在离婚“去污名化”的条件下,传统注重稳定的家庭观念被现代注重个体体验、自主取向的观念取代,离婚受到内在家庭观念的约束弱化。

与此同时,婚姻观念日渐现代,离婚逐渐转化为个体的私事,外在舆论压力弱化。婚姻文化、家庭观念约束构成一种离婚的拉力,拉力的弱化与离婚推力的强化为个体化进程中农村青年的离婚塑造了可能空间。

在男性婚姻挤压和离婚“去污名化”的结构条件下,情感体验和自我诉求凸显的男女当事人的婚姻策略促发了离婚的出现,但离婚的出现是超越当事人预料的非预期性后果,如男性为了在激烈的择偶市场中胜出,不得不采用短期甚至几天内就订立婚约的策略,却埋下了婚姻的不稳定风险。女性为了获得在婚后家庭中的较高地位,将其在婚姻市场中的“要价权”转化为离婚的“要挟权”,并最终成为追求“美好”生活的途径。

对于农村家庭而言,在个体化进程中,注重个体体验和自主诉求的家庭观念成为新的理想图景,婚姻挤压和离婚的“去污名化”使得男性婚姻成本增加,父辈的代际责任和负担加重,与此同时,农村家庭的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

从本研究可以看出,对女性而言,离婚可能成为其追求更好生活的一种途径,但在婚姻挤压和离婚“去污名化”的结构条件下也有可能引发女性本身的“商品化”。

对男性而言,在婚姻挤压和离婚“去污名化”的情境下,其可能面临初婚择偶压力和离婚后再婚难的双重困境。对于农村家庭而言,子代的权利意识和诉求日渐崛起,但与此相应,亲代的伦理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不断加重,“代际剥削”日益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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